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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尊龙凯时-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APP下载5月下: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十大探析 —— 兼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

发布日期:2025-10-11 08:08: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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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尊龙凯时-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尊龙凯时APP下载5月下: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十大探析 —— 兼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

  “黑白合同”又被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某种特殊目的签订了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一般来说,“黑白合同”通常需要具备如下要件:(1)“黑白合同”是基于同一建设工程项目而签订的合同。(2)“黑白合同”中的“白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而订立的中标合同。(3)“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作出了变更。《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黑白合同”规定,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这一管理性强制规范,违者的法律后果按《招标投标法》第59条的规定,仅承担“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责任,并未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招投标法》否定和排斥的是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即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的变更。而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其对合同履行及工程款结算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属于可变更范畴。因此,如果只是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不产生“黑白合同”。

  合法变更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1)有合法的变更事由。如因设计变更、工程规划指标调整、施工难度增加等客观原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对工期、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而不被认定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需双方协商同意。即需要合同双方通过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的形式对变更内容达成一致。(3)履行变更备案。对中标合同的变更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否则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合法的变更是法律所允许的,不符合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变更才会产生“黑白合同”。

  因非强制性招标项目而产生多份合同,是否也构成“黑白合同”?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法定的强制性招标项目,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非强制性招标项目,即使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签订了中标合同,也可以在事先或事后另行签订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其进行否定,因此不存在“黑白合同”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法》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招投标行为,该法并未对强制性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性招标项目作出区分,当事人对非强制性招标项目进行招投标,说明其自愿接受《招投标法》的约束,同时,基于对健康有序的招投标秩序的维护,非强制性招标项目也是“黑白合同”的适用对象。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出现“黑白合同”的情形,都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协商和备案程序,此时,虽然“黑合同”有很大程度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不符合合法变更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不能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只能依据“白合同”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适用的前提是“白合同”有效。而当前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着“白合同”无效的情况,此时应当如何进行结算?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身的特殊性,承包方的建筑劳务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法像其他合同一样适用“返还原则”,只能进行“折价补偿”。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解释的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客观事实、立足社会公平和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的价值追求。那么,由于存在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究竟应当“参照”哪一份合同进行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对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质量索赔,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有效时,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时,发包人质量索赔的范围主要限于质量修复费用,其他损失不能索赔。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鉴定中,主要按照市场价评估人工误工、原材料涨价、租赁设备造成的损失及工程延误期间的管理费用。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延期,发包人工期索赔的争议一般集中在工期延误天数。实践中,承包人会依据《合同法》第114条提出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者发包人提出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并提出对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损失进行鉴定。